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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费用怎么进行税务处理?

租车费用怎么进行税务处理?

目前,大中型企业采用租赁车辆的方式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交通问题,已经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了。这主要涉及员工通勤租赁班车以及日常办公租赁行政用车两大方面。下面就租赁车辆这项经济业务的不同税务处理进行分析,以便寻找更优的税务处理方案。


租赁班车(含司机,下同)。由于班车属于企业的福利费,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项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也因此变得明确。


租赁行政用车。该项经济业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其中的旅客运输服务,从业务的本质来看是用于企业办公,属于用于可抵扣项目,但依据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该项经济业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这样就会使得租赁行政用车的税务成本增加。


业务拆分独立经营 降税却增风险


案例:某一般纳税人企业租赁行政用车,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假设每月支付租金(不含税,下同)1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3000元,本企业当月收入11.5万元,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1.5万元,则本企业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1.5万元,利润为11.5-10.3=1.2万元。供应商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3万元。


在此案例中,如何让增值税进项税额变得更有价值,是企业财务人员研究的重点。


方案一:从供应商的角度来看,提供车辆租赁实质包含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车辆的租赁即有形动产租赁,另一部分是车辆的驾驶即劳务。由于供应商本身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把这两部分经济业务进行拆分后独立经营,本身一定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自身税负不会因此增加,依然维持3%的税率。这样设立一家汽车租赁公司提供车辆租赁即有形动产租赁,设立另一家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两家公司分别到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时客户即本企业接受的就不再是旅客运输服务了,而是有形动产租赁和劳务派遣两项服务,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便都可以抵扣了。


假设供应商将原总收入平均拆分,有形动产租赁收入5万元,增值税0.15万元,劳务派遣收入5万元,增值税0.15万元。此时本企业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1.5-0.3=1.2万元,利润为11.5-10=1.5万元,税务成本较原始方案下降(1.5-1.2)/1.5=20%。供应商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依然为0.15+0.15=0.3万元。


对于本企业来说是有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得到完全抵扣,税务成本降低。同时经济业务的改变没有增加供应商的税负,没有通过损失供应商的利益来降低本企业的成本。但供应商将原本一家公司拆分为两家公司,一方面增加了供应商的经营难度,另一方面从税务的角度出发,两家公司需要分别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了税务工作量,同时由于两家公司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总收入在两家公司之间分配不合理将会存在潜在的税务风险。综合来看方案一,仅仅是本企业税务成本有较大幅度下降,供应商的成本未降低,税务风险却增加了,对供应商来说是不利的。


差额纳税 企业供应商互惠多赢


那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帮助供应商降低成本,从而实现本企业降低税务成本的目标呢?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继续分析前例,方案二:供应商的汽车租赁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租金5万元,增值税0.15万元。供应商的劳务派遣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劳务派遣收入5万元,其中工资保险等4.8万元,服务费收入0.2万元,增值税0.01万元。则本企业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1.5-0.16=1.34万元,利润为11.5-10=1.5万元,税务成本较原始方案下降(1.5-1.34)/1.5=11%。供应商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15+00.1=0.16万元,税务成本较原始方案下降(0.3-0.16)/0.3=47%。


由于人员的工资保险公积金等金额可以扣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仅就服务费部分缴纳增值税,相比原始方案及方案一,供应商的税负得到了降低。虽然对于本企业来说,税务成本较方案一有所增加,但在本企业实现成本降低的同时,供应商也实现了税务成本的降低。相比较而言,方案二实现了互惠互利多赢的局面。当然,方案二依然存在由于供应商之间关联方的因素,总收入在供应商两家公司之间分配不合理而产生潜在的税务风险。


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的筹划思路


上述方案中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据47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假设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旅客运输服务收入10万元,增值税1.1万元,供应商无增值税进项税额。则本企业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1.5万元,利润为11.5-11.1=0.4万元。供应商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1.1万元。此为初始方案。


方案三:在选择差额纳税后,供应商设立汽车租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每月租金收入5万元,增值税0.85万元,供应商无进项税额,设立劳务派遣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劳务派遣收入5万元,其中工资保险4.8万元,服务费收入0.2万元,差额纳税增值税0.01万元。则本企业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1.5-0.86=0.64万元,利润为11.5-10=1.5万元,税务成本较初始方案下降(1.5-0.64)/1.5=57%。供应商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85+0.01=0.86万元,税务成本较原始方案二下降(1.1-0.86)/1.1=22%。


通过分析可以看到,无论供应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通过设立两家公司将经济业务拆分,使得本企业实现了税务成本的降低以及利润的增长,而供应商自身的税务成本也得到了降低,最终达到互利共赢的效果。


可以看出,无论哪个方案,由于供应商需要分立公司拆分业务,导致出现关联方关系的情况,这会使其税务风险出现一定上升,这就需要本企业和供应商共同平衡好收益与风险之间的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支付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虽然不是一定不能抵扣,但可以抵扣的范围还是非常有限的。这在《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税总纳便函〔2016〕71号)文件的第四部分有进一步,说明。作为乘客消费的旅客运输服务,支付的运费是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但作为经营者,与对方合作经营开展联合运输的时候,运输企业不是旅客运输服务接受方,而只是联合运输服务提供方。因此,运输企业采取联运经营时,支付给其他合作运输的运输企业的旅客运输服务支出,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由此可见,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应该严格监控差旅费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避免超范围抵扣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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